融资性担保可以做项目融资担保、贷款融资担保,在银行有贷款额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可以从银行或者p2p平台拿到贷款;
非融资性担保不能坐贷款融资担保,只能做一些工程担保、诉讼担保等
因此选择p2p平台应该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平台,风险可控制在较低的范围
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内涵:金融性与中介性的双重属性
特征:金融性、多样性、履约责任刚性、责任比例分担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这些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或其他类资金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其业务性质上,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
它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方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估;另一方面是向资金供给方提供自身资信证明,取得其对自身信用保证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认可。[1]
物权担保
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
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抵押(Mortgage)。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
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担保人担保
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时),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
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
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
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2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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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时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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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小企业应尽量选择社会信誉度高、资信好、实力强、手续齐全、风险控制制度优良、操作规划的担保公司。最好首先查看担保公司的相关证照,看其注册资本多少、经营规模大小,以此判断其经营实力;其次可查看其以往担保案例,看其是否合法操作,在这方面具有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做得较为不错。
第二,中小企业不可轻信声称无须抵押贷款的担保公司。“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人无凭无据就愿意借钱给你。中小企业也不可受各种高额回报的诱惑,要知道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第三,中小企业不要觉得能够获得越多贷款就越好。企业要想获得稳步发展,自身规划要做好,融资也须把握一个度、量力而行。
[2]
4业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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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融资担保
(1)借贷担保:银行贷款担保、民间借贷担保
(2)贸易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商业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担保
2、直接融资担保
债券担保、基金担保(保本基金)、信托计划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
5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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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担保行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面临更大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造成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动荡与衰退,同样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下泄萧条,中小企业产销双降、亏损面上升,经营举步维艰,外向型出口企业更是提前进入“寒冬”。更重要的是,这场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造成的冲击仍在逐步显现,预计影响还将进一步加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贷款,这一系列贷款很有可能在近段时期内集中产生违约风险。
同时,必须通过担保机构才能够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往往资产规模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弱,这类企业在当前严峻经济环境下,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更大。
一旦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在一定时期内集中违约,将可能影响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并有可能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担保机构在经营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将对其担保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偏弱。主要在注册资本规模较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人力资源不足等方面,特别是部分区县级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以上问题更为突出。
2、融资担保机构对其资本金的经营影响其及时代偿能力。对银行来说,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直接体现在其能够及时动用的自有偿债资金规模。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民营担保机构)为确保其资本金实现最大收益,将资本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或进行短期拆借,这使担保公司部分偿债基金实际成为风险资产,同时资金流动性也减弱,影响其及时代偿的能力。
3、融资担保行业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一阶段,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部分中小企业发展机制成熟的国家,坏保后可由担保公司直接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请补偿,或由*设立的专门机构执行再担保功能。在我国,虽然*大力支持担保行业发展,但仍缺乏类似的风险补偿机制。
6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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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国家政策导向,稳步推进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尽管面临新的经济形势,但不论是各级*、金融机构、还是中小企业都对信用担保行业给予了更高的希望。去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三十条”,其第二条就明确指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此后各相关部委、地方*陆续出台了相关行业扶持政策,而重庆则更是将发展担保与小额贷款作为打造小类金融高地、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此可见,国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担保机构的发展也不断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尽管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银行仍应稳步推进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继续将其作为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二)设定严格的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标准
银行应重点根据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大小,是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具备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和追偿、处置能力等要素,设定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标准。
(三)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在保业务的授信后监管
1、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授信后监管。银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公司治理结构、担保总额、财务状况、委托贷款质量、代偿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一系列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放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予以高度关注。通过持续、有效的监控,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授信风险。
2、严格担保项下业务的审批,加强贷后监管。银行应谨慎对待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主要担保的授信业务,审批时应重点考察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将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作为补充风险评判要素。
在对在保业务的贷后监管中,也应重点加强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监控,不能由于该业务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放松监管。
3、探索新形势下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监控模式。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最容易受到影响,且受影响的深度、广度仍未见底。这也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监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银行应与时俱进,探索更加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风监控模式。
(四)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提升对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评估水平
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虽然多数银行已经初步建立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系统,但该评级结果还不足以全面评估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银行应采取措施尽快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综合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水平、风险化解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对担保机构资信等级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提供有力支撑。
(五)引导、帮助担保机构完善自身风险管理架构,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信用担保能力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区县*出资的小型担保机构在管理架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配置上均存在很大不足,而这一部分担保机构往往是银行支持区县发展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银行应探索有效方式,引导、帮助此类担保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担保能力。
(六)借力担保机构,推动银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
1、共同发掘并稳定市场最优质客户。银行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主要定位于中小企业。因此,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挖掘和整合现有的客户资源,分区域、分行业,通过区县*、工业园区、各民间商会等批量引入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以300-1000万元作为双方的主流合作额度,一方面能够更快抢占市场,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另一方面可以分散风险,迅速扩大合作规模,真正从信贷模式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惑,并不断开拓和巩固双方共有的竞争优势。
2、共同创新金融产品和增值服务,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巨大的中小企业市场不仅有融资需求,还对形式更多的金融服务有着迫切需求,如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信用建设辅导、理财辅导、投资投行类辅导等。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担保机构也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小企业也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双方可以依据自身优势,在更多领域加强合作,探索创新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
7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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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完工担保主要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
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有:一、项目的投资者;二、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或有关保险公司。
完工担保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完工担保的责任;2、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3、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
2、无货亦付款合同
它是国际项目融资所特有的担保形式,它体现的是项目公司与项目购买者之间的长期销售合同关系。无货亦付款合同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项目公司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
无货亦付款合同是长期合同。
无货亦付款责任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这是无货亦付款合同的核心。
非融资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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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
1、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目的、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
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2机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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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
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
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
3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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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4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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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11、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
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
(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和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五)、
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等级升级申请书;
2、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3、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六)、
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1、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2、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3、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4、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八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九)、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5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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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
(二)、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6规范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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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火暴”带动了非融资担保机构的“井喷”,其在数量上已远超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多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因此说,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势在必行。
在当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民间借贷异常火暴,然而这种“火暴”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有专家由此担心会出现中国式次贷危机。在高额利益驱动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有断裂的危险,甚至个别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经开始断裂,而这其中总能看到“担保机构”的身影,这些所谓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是不从事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如2011年8月17日,“福建惊爆传销式高利贷案,公务人员、农行前员工入瓮”一文称,随着涉及数亿元高息诈骗借贷案浮出水面,福建建阳、武夷山、邵武等地担保公司风声鹤唳,据一些担保公司老板估计,单建阳当地担保公司的损失累积已超10亿元。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监管和规范,风险频发,形势紧迫,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亟待我们研究思考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