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专家解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本期材料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常常听说正当防卫这个词,但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什么?应如何理解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今天我们请到了赤峰刑事专家律师郭炳江郭律师,解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访谈主题:听专家解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律师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

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的郭炳江律师。郭律师您好!

郭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我的见解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

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首先请郭律师讲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郭律师:

好的。首先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了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时,就是我们所说的防卫过当。

中顾法律网司南: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郭律师:

构成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

1、前提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是指违法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行为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防卫,既不能是不法侵害前,也不能是在不法侵害终止后,更不能是主观臆想和推测的。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要制止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该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

中顾法律网司南:

防卫过当首先应当满足的就是您说的这四个条件,没有防卫哪来的过当,那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属于防卫过当?

郭律师:

防卫过当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①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②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中顾法律网司南:

当一个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时候,正当就会变成过当,合法也将变成非法,所以我们一定要把握好防卫的强度,郭律师,我们应当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强度呢?

郭律师: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中顾法律网司南:

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郭律师:

防卫人在防卫时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要件,目的正当,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郭炳江,专职律师、审计师、仲裁员。法律本科学历,现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法律专家、赤峰市职工消费者联合会理事兼法律专家。郭律师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地处理复杂疑难事务的能力,在经济谈判、经济仲裁、劳动争议、民商诉讼代理、刑事辩护、社会维权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原文链接:http://news.9ask.cn/lsft/201509/18643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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