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script面向对象编程(三):非构造函数的继承 by 阮一峰

今天是最后一个部分,介绍不使用构造函数实现"继承"。

一、什么是"非构造函数"的继承?

比如,现在有一个对象,叫做"中国人"。

  var Chinese = {
nation:'中国'
};

还有一个对象,叫做"医生"。

  var Doctor ={
career:'医生'
}

请问怎样才能让"医生"去继承"中国人",也就是说,我怎样才能生成一个"中国医生"的对象?

这里要注意,这两个对象都是普通对象,不是构造函数,无法使用构造函数方法实现"继承"。

二、object()方法

json格式的发明人Douglas Crockford,提出了一个object()函数,可以做到这一点。

  function object(o) {

    function F() {}

    F.prototype = o;

    return new F();

  }

这个object()函数,其实只做一件事,就是把子对象的prototype属性,指向父对象,从而使得子对象与父对象连在一起。

使用的时候,第一步先在父对象的基础上,生成子对象:

  var Doctor = object(Chinese);

然后,再加上子对象本身的属性:

  Doctor.career = '医生';

这时,子对象已经继承了父对象的属性了。

  alert(Doctor.nation); //中国

三、浅拷贝

除了使用"prototype链"以外,还有另一种思路:把父对象的属性,全部拷贝给子对象,也能实现继承。

下面这个函数,就是在做拷贝:

  function extendCopy(p) {

    var c = {};

    for (var i in p) { 
c[i] = p[i];
}

    c.uber = p;

    return c;
}

使用的时候,这样写:

  var Doctor = extendCopy(Chinese);

  Doctor.career = '医生';

  alert(Doctor.nation); // 中国

但是,这样的拷贝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父对象的属性等于数组或另一个对象,那么实际上,子对象获得的只是一个内存地址,而不是真正拷贝,因此存在父对象被篡改的可能。

请看,现在给Chinese添加一个"出生地"属性,它的值是一个数组。

  Chinese.birthPlaces = ['北京','上海','香港'];

通过extendCopy()函数,Doctor继承了Chinese。

  var Doctor = extendCopy(Chinese);

然后,我们为Doctor的"出生地"添加一个城市:

  Doctor.birthPlaces.push('厦门');

发生了什么事?Chinese的"出生地"也被改掉了!

  alert(Doctor.birthPlaces); //北京, 上海, 香港, 厦门

  alert(Chinese.birthPlaces); //北京, 上海, 香港, 厦门

所以,extendCopy()只是拷贝基本类型的数据,我们把这种拷贝叫做"浅拷贝"。这是早期jQuery实现继承的方式。

四、深拷贝

所谓"深拷贝",就是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组和对象的拷贝。它的实现并不难,只要递归调用"浅拷贝"就行了。

  function deepCopy(p, c) {

    var c = c || {};

    for (var i in p) {

      if (typeof p[i] === 'object') {

        c[i] = (p[i].constructor === Array) ? [] : {};

        deepCopy(p[i], c[i]);

      } else {

         c[i] = p[i];

      }
}

    return c;
}

使用的时候这样写:

  var Doctor = deepCopy(Chinese);

现在,给父对象加一个属性,值为数组。然后,在子对象上修改这个属性:

  Chinese.birthPlaces = ['北京','上海','香港'];

  Doctor.birthPlaces.push('厦门');

这时,父对象就不会受到影响了。

  alert(Doctor.birthPlaces); //北京, 上海, 香港, 厦门

  alert(Chinese.birthPlaces); //北京, 上海, 香港

目前,jQuery库使用的就是这种继承方法。

本文转自二郎三郎博客园博客,原文链接:http://www.cnblogs.com/haore147/p/4191608.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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