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级版CRM规则发布 四大变化完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在信用风险密集频发之际,我国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正在进一步完善。9月23日,交易商协会(下称“协会”)正式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四份产品指引。

所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产品。2010年10月,协会组织起草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推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两项产品,填补了我国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空白。但其后由于违约事件较少,该市场发展缓慢。

近年来,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事件逐渐增多,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不断增加。今日发布的《业务规则》是协会2010年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的修订版本,新修订版本与2010年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在原有的两项产品基础上,新增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联结票据(CLN)两项新产品。所谓信用违约互换,是盯住参考实体相关债务的信用风险,由卖方为买方提供风险损失保护的双边合约;所谓信用联结票据,是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投资者购买信用联结票据,在未发生信用事件时取得本金的利息和信用违约互换保费的双重收益,在发生信用事件时用认购的本金向发行主体进行担保赔付。

其次是降低了门槛,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市场进入门槛。《业务规则》将原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参与者的资质门槛要求,调整为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两类。

核心交易商包括金融机构、合格信用增进机构等,一般交易商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等。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一般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

再次是简化了流程,新的业务规则保留凭证类产品的资质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业务规则》对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产品,保留原有创设机构的相关要求,同时简化创设流程,取消专家会议制度,由创设机构自主创设产品,协会对创设产品的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后,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

最后是对框架进行了调整,将原“指引”名称修订为“规则”,沿用原指引的章节设置,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大的管理框架,再以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联结票据等每个产品发布子指引的方式明确具体产品的规则要求。

业内人士称,此次《业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和相关创新产品的推出,对于丰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完善信用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投资者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和对冲工具,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二是有助于完善信用风险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信用定价水平;三是促进市场参与者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能力。四是实现信用风险的合理配置,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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