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区块链创业团队混迹在一起,也不是一天两天了,自2013年起陆续有老朋友从美国等地回国创业,那时候谈到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飒姐一阵心慌慌,真心怕法律这活儿被人抢,现在接触了那么多链圈朋友,有些在内地有些在香港,还有漂在海外的,发现大家的法律问题趋同,今天给大家聊聊....
1、链圈从来没有忘记币圈
无论多么好的应用场景,区块链创业团队来咨询或约饭时,总会拐弯抹角提出“发币”的请求,甚至直接询问ICO如何绕过国内监管。
究其原因,并非外界猜测的那样,链圈的人也想一夜暴富,赚几十上百倍的收益,飒姐看到的真实的他们,也许不是这样的。
近期来咨询的链圈创业团队,不少是通信类工科出身,也有应用场景和牛叉大股东,之所以提出“币”的问题,原因无非两个:
一是黏住使用者(客户),有币就有念想,虽然希望渺茫,但是项目使用人还是愿意通过自己每天“打卡”、“挖矿”来获得一些希望的种子,万一这个币未来无可限量呢。因此,只要有活着的能增值的币存在,客户就愿意每天来看看项目进展,参与项目推动,甚至成为项目开发拓展的一员。
二是通过币尽快完成全球资本运作,您别笑,如今的资本运作,跟80后创业的时代不同了,现在的VC\PE谁家没点比特币、以太币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甚至飒姐的校友们,都开始筹备数字货币母基金了。有币发在海外交易所,被广泛认可,融到较大资金,尽快在国内占领市场,不少创业团队是这样想的。似乎也有道理,大家想象当年小蓝车与小黄车等共享单车的竞争,其实,起决定意义的并不是产品和服务本身,很大程度上是资本运作的能力和运气。
2、ICO的刑法风险,大家认识不足
做了几场公益咨询,印象最深刻的是似乎大家对于法律的熟识程度不够。满脑子都是”我只要不是本着骗人的心,就不会触犯刑法“,这种想法在当下法律环境下,应该说是幼稚的。除了诈骗类犯罪,我国刑法还有侵犯经济秩序、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罪名规定。
以刑法第179条为例,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ICO在美国等国家通过豪威测试后,大多数coins\tokens被认定为“证券”,在我国也有类似倾向,如果把发币看成一种企业发行类股票的有价证券进行融资,那么,则在我国境内发ICO有可能涉嫌刑法第179条。
有人问,如果我们在国外发呢,问的好!如果在外国交易所发币,中国人购买或危害到中国金融管理秩序或安全,那么,我国刑法照样有管辖权。
有链圈的朋友说,那我们就不让交易所卖给中国客户呗,这就不了解币圈的生态了,交易所开门做生意,很难就某一个单独币种附加条件。即便附加了,也挡不住各国刑法的“长臂”“日本刑法就规定,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日本刑法也可以管辖”。
3、代码即法律吗?
曾经有世行的前辈打越洋电话与我讨论,如果在算法和技术中直接“植入法律原则”是否可行?我们讨论了很久,结论是难度较大。
当然,公链是全世界小伙伴都可以来玩的,各个国家对于计算机信息的保护程度不同,对于侵犯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尺度也不同,将法律原则作为代码成为链的一部分,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
倒不是技术困难,而是法律原则的抽离难,还需考虑原则适用的例外,甚至例外的例外。(学法律的读者,此时会心苦笑)
如果从联盟链和私链中植入法律原则,倒是有可行性。但是,我国法律是成文法为主,总不能把所有的法律条款都导入,即便是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和技术大拿的通力合作完成了,也需要随时迭代还要注意政策变化等。
同时,我们必须理解到世界并非全部数字化的,一个行为的产生,目前条件下不可能直接变成代码挂到链上,也不会直接触发某种智能合约,只能由外界转换成机器语言输入,才能完成”翻译“工作。
有朋友大谈特谈AI技术,我们也很欣赏,但是,学习技术和人文我们都理解,但法律是各种力量角逐的动态平衡,没有非黑即白,也没有01之差,只是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于不同价值观的凝结,请注意,不一定是“共识”,历史上也有“恶法非法”之争,辩论了数百年。
综上,区块链也许是一场技术革命,但区块链不是万能的。
我们相信,这种技术可以在公共治理、智慧城市、商业运营、金融服务等众多领域给大家惊喜,也一定会有伟大的企业诞生。
但是,区块链不是万能的,替代不了法律法规,正如它替代不了法定货币一样。水至清,则无鱼,共勉。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8-03-21
本文作者:36氪的朋友们
本文来源:36Kr,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