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被归类为IDC业务 牌照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根据《目录》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必须持有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务并非传统的IDC业务,以及在2015新版《目录》增加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描述,所以经营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IDC牌照。

提供云服务必须持证“上岗”!

对于业界一直关心的云服务牌照问题,在25日召开的“可信云”大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张建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张建华表示,虽然在政策上为云服务市场带上了“紧箍咒”,但也是为了行业长期持续前发展夯实基础。

对于云服务的定义,张建华表示,云计算是一种商业计算模型,它的计算任务分布在网络上大量计算机构建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授权获得计算力、存储空间和信息服务。

目前市场上通常将云计算分服务模式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IaaS、PaaS和SaaS。IaaS指的是基础设施及服务,也就是利用数据中心提供相应的资源租用型服务,包括云主机等,在业务模式上属于传统IDC业务范畴。而PaaS服务指的是平台型服务,企业在IaaS层的基础上建设自有平台,为客户提供开发、测试环境等服务。SaaS则指的是软件应用及服务。

在2015年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中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进行了定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因此,根据《目录》的要求,提供IaaS、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必须持有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牌照。但是由于PaaS服务并非传统的IDC业务,以及在2015新版《目录》增加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描述,所以经营PaaS服务的云服务商需要拿到含有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IDC牌照。

而对于SaaS服务,张建华表示,因为业内对于SaaS服务形态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对于SaaS服务是否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描述的电信业务,要按照具体业务形态来区分。如果是企业业务形态属于纯软件服务,则不属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管理的范畴,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软件业务经营管理要求办理即可。但是,如果其中一些SaaS服务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份额里,则仍需要持有相应的牌照。

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在我国从事相关的电信业务,包括增值类的电信业务,均需要有特许经营权,要获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

张建华表示,根据最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电信业务应该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根据《办法》的规定,目前国内牌照的审批是由部省两级电信管理机构实施。

对于业内企业关心的牌照的类型和跨地区服务问题,张建华表示,如果要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也就是两个以上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电信业务的需要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如果只在省内从事相应业务的,可以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直接进行审批。

对于具体的IDC牌照申请流程和要求,张建华表示,申请企业可以参考201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的要求。

对于公有云和私有云服务,哪类服务可以不持证的因为,张建回答到,提供公有云服务,是对公众提供的服务,它一定是具有经营性的性质和属性,因此公有云的经营者一定要持证。

对于私有云主要分两类情况:

如果是自建自用,则企业是云技术和云服务的使用者,因此这种私有云不需要拿证。

而如果是为多个第三方提供私有云服务,则实质上是在经营云服务,因此它需要持证经营。

由于云服务是作为新的服务模式加入到了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因此对于原本持有IDC牌照的企业,如果事实上已经从事了云服务或CDN服务,要求以书面承诺的形式承诺在年底之前达到相应的经营许可要求,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果未按期承诺的,从2017年4月1号起,不得经营相应的业务。如果已承诺,按照承诺期限,年底之前未持证的企业,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相应的业务。据张建透露,目前全国持有IDC牌照的企业1272家,获得云服务许可资质的有12家,267家企业承诺年底前完成持证。

对于外资是否可以做境内经营云服务业务,张建华透露,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属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一种具体业务形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加入WTO的相关承诺和CEPA协议等政策规定,港澳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依据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在境内设立合资企业,申请经营IDC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但是,由于云服务是传统IDC业务的一种新形态,而按照WTO承诺,IDC业务不属于WTO承诺简章表中的业务类型,因此IDC业务原则上是未对外资开放的,因此云服务业务原则上也是未对外资开放的。CEPA协议中港澳的企业可以在境内设立合资公司,不超过50%港澳的股份。

虽然外资企业无法在境内获得IDC业务牌照,但进入国内云服务市场的“路子”也没有完全堵死。张建华表示,欢迎外资企业与国内持证企业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合作的方式参与我国的云服务市场。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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