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自今年4月起部署全国*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累计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缴获信息230余亿条。
我们的生活已逐渐为大数据所改变,大数据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添了新的隐忧,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显得愈发没有保障。虽然我国法律对保护个人信息早有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多散见于不同专门法之中。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即专门法大多认定,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是特定服务机构利用工作服务之便有意为之,它要追究的是具体侵权行为,而不直接保护抽象的“隐私权”。大数据时代,原本分散、杂多的信息在网络上被高度聚拢起来,信息之间逐渐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所盗窃的信息就不是具体的一起商业交易纪录,而将涵盖诸多极为敏感的内容,可想而知,这样的信息被捆绑销售,将给个人和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
此次整治活动重点打击转手销售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几日前,有媒体报道,部分医疗机构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疑遭盗窃,随后,有病人收到诈骗勒索信息。如同*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构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人员”的庞大利益链,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将根深蒂固的黑色产业链连根拔起,可是,如同上述事件所指明的,即便最终病人财产未受损失,疾病等敏感信息的外泄也可能给他们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个人信息对公民的重要性,不会因为侵权人最终未将其用于犯罪而稍许降低,我们需要抵制任何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今年4月,一段火烧牛犊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争议,行为人的残忍理应受到谴责,网友的愤怒亦可理解,可是,不少人却贸然动用网络,对行为人展开“人肉搜索”,最终,搜索定位于一名无辜的年轻人身上,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麻烦。利用网络搜索个人信息,而后公之于众,引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其进行道德谩骂或攻击,这种极端行为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益、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民法通则》沿着人身权与财产权两个方向区分出十几种个人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人肉搜索”往往存在多源头、传播路径多样化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很难确定最初的信息传播者,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迫于压力,被侵权人也缺乏勇气和意识付诸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造成这样一种假象,即,网络上揭发、泄露他人信息的极端做法是被容许的。现在是时候放弃这种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了。网友激于一时义愤的行为,虽在动机上与有目的的犯罪大为不同,但同样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渊。
诚然,为更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立法机关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机关适时开展整治活动,公民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增强防范意识等均有必要,不过,这些都要建立在每个人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信息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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