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与“投资人+EPC”模式

PPP(2013年)

*与社会资本合作(同时投资)的项目模式:
目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
背景:*高负债,无钱开发。只能选择高杠杆融资开发模式。
手段:引入社会资本
甜头:出让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相关项目的经营权。满足社会资本的利润率要求。经营还是不满足怎么办?绑定周边附属的国有设施,如收费站等;财政专项补贴;兜底函。
实施:*只需投资极少部分,即可撬动高杠杆融资,最终*分N年回购投资人的投资物权。
结局:由于*兜底,项目风靡,导致*债务急剧增加,而且经营收益有限,也导致了*的债券增加。本质就是*利用债权融资。

投资人+EPC模式(2020年)

类型PPP模式
区别就是:投资人是承建单位,新建资产属于投资人。整个项目的投资(启动资金+融资)均由城建企业(投资人)还,投资人独担资本风险;也是出让经营权,以及绑定公共设施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风险激增,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笼时间长,要考虑投资后的经营收入是否够高。

企业的资产 = 新建项目资产 + 新建资产未来经营收入 + *出让绑定设施期间经营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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