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治理中,*必须同时扮演好两种角色,即“工程师”和“园丁”。“工程师”呈现了*刚性的一面,它是技术专家对经济社会的直接干预;除了刚性,*还有“园丁”的一面,主要体现召集人、催化剂的角色,给社会发展和成长留足空间。
在大数据治理中,*的目标是多样的。一方面要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引领和带动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数据泄露,减少社会风险。*必须同时扮演好两种角色:“工程师”和“园丁”。“工程师”呈现了*刚性的一面,它是技术专家对经济社会的直接干预,包括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等;除了刚性,*还有“园丁”的一面,主要体现召集人、催化剂的角色,它并不直接提供公共物品,而是扶持之手、保护之手,给社会发展和成长留足空间。
作为“工程师”的*
实际上,当前某些*部门远远没有做好大数据治理的准备。有些*或部门甚至将资源用于建设新的数据库,强化数据的碎片化,这种做法严重偏离了大数据治理的初衷。当然,这种做法根源于数据就是知识,知识就是权力。建立分散的数据平台、用部门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的做法正是大数据所应竭力避免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治理的决策上,作为“工程师”的*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目标出发,加强大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提高*监管能力,以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最大化。
做好大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共享发展和包容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做好大数据的产权、数据资源的标准、交易和使用的规则、共享和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立法;改革*的数据治理*机制,促进数据标准化、设备兼容和数据资源共享,逐步将不同*部门的数据统一纳入到开放性的大数据中心,整合分散的数据和资源,实现由碎片化的小数据治理向整体性的大数据治理转变。推动大数据在交通、医疗、环保、供水、供电、教育以及民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开放服务、精准服务、智慧服务。
强化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实现大数据效应的最大化。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运用大数据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运用大数据优化经济运行预测预警机制,稳定市场主体预期;运用大数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把*的政策与企业的需求实现无缝对接,向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精准性的服务,减少*对市场的过度介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成本。
提高*的监管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理规范地应用大数据,让大数据的风险最小化。加大对市场主体使用大数据的监管力度,防止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以及公共安全的泄露,建立商业机构大数据的安全管理和访问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商业利益、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为此,应该把监管的重点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大数据平台,诸如银行、电信、网络购物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房产信息中介平台等国内大数据平台以及微软、IBM、思科等跨国公司在华的大数据平台。二是对大数据应用过程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尤其是要监管大数据交易、算法,营造良好的大数据产业生态环境,预防大数据泄露以及由数据泄露和不同算法引发的社会恐慌。
当然,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作为“工程师”的*并不是万能的。在发挥“工程师”积极作用的过程中,也要防止大数据被个别*部门滥用和垄断,防止由数据滥用和垄断带来的计算机官僚主义和数据官僚主义。因此,既要预防*的过度监管可能对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带来的过度抑制,又要预防“工程师”*的僵化,这就需要*充分扮演好另一种角色——“园丁”。
作为“园丁”的*
在大数据治理中,如果缺乏自我矫正的机制,那么,*陷入计算机官僚主义和数据官僚主义只是个时间问题。在技术治理的时代,不确定的因素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由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容错和实时纠错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仅仅是*自我容错纠错是不够的,还需要*扮演好“园丁”的角色,用宽容和人本主义的治理理念来缓和、吸纳和解决大数据应用中产生的外部性问题,推动开放共治,向公民赋权授能,激活社会活力,发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积极作用,培育大数据产业新模式和新业态,让民众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大数据福利。
在大数据应用中,作为“园丁”的*,要求其干预的方式从控制者、规划师向召集人、催化剂角色的转变。这就要求在坚持创新发展、共享发展和包容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大数据的开放、共治、共享,给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留足发展的空间;各级*应该认真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和大数据技术进步,带动新兴高端产业的发展,实现新业态的开放创新,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在大数据应用中,*监管是不可或缺的,但并不意味着*监管越多越好、越强越好。*监管的边界在哪里?应该采取哪些监管手段?在不同时期和环境下,答案自然不同的。实际上,静态的*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效率的损失,动态监管才有可能是最优的。这就需要从一元的*监管向多元的合作监管转变。为此,应该鼓励市场主体和行业自律、建立第三方监管机构,并审慎地组合不同程度的*监管、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管,促进*、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协同增效。但是,在监管大数据应用的过程中,下一步的挑战将是在效能、效率和政治的可接受性方面,什么样的监管架构是可能的和最优的。
公民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主体之一,他们不仅仅是大数据的核心制造者,还应该是大数据应用和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仅建立在技术和资本的基础上,还建立在民众认同和支持的基础上。因此,*应该向公民赋权授能,向公众开放数据和决策过程,鼓励公民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等多种工具参与*决策和社会治理中,逐步形成智慧的社会学习体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增进公民的信任感和责任感,重塑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
毫无疑问,应该让大数据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手段。大数据带来的机遇与成果除了要惠及企业,更要惠及民众。不应该将大数据作为固化或强化两极分化和社会隔阂的手段和工具,兼及“工程师”和“园丁”的*有责任平衡大数据收益在企业与民众之间、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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