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估值、费用与利润分配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
- 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基金份额净值必须是公允的
-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主体
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考虑的因素
3.1估值频率
- 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次日公共基金份额净值
- 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但每个交易日也都进行估值
3.2交易价格以其公允性
- 交易价格
- 当基金只投资于交易活跃的证券时,对其资产进行估值较为容易
- 当基金投资于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资产估值问题则要复杂得多
- 公允性
- 如果证券的公允价值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估值技术获得的,基金托管人应对管理人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3.3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
估值方法的一致性,指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是均从采取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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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方法的公开性,指对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应当在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四、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4.1估值责任人
-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 责任
- 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
- 建立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
- 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额度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
- 不断地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4.2估值的基本原则
-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就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地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地,除会计准则规定地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责的公允计量
-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额度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使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4.3估值程序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式,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日常估值有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和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费用额度种类
5.1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
- 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资金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购非、赎回费及基金转换费
- 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持有人大会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5.2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与基金有关的费用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销售服务费
- 基金的债券交易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等费用
六、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6.1基金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的、支付给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
-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每个估值日净资产的一定比率(年率)逐日计算,累计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 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经济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
6.2基金托管费
- 基金托管人为保管和处置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 逐日计算并累积,按月支付给托管人
- 基金托管费收取的比例与基金规模、基金类型有一定关系
6.3基金销售服务费
- 费率大约为0.25%
-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通常不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按月支付
6.4基金运作费
- 审计费
- 律师费
- 上市年费
- 分红手续费
- 信息披露费
- 持有人大会费
- 开户费
- 银行汇划手续费
6.5基金交易费
- 印花税
- 交易佣金
- 过户费
- 经手费
- 证管费
七、基金收入的来源、利润分配方式
7.1证券投资基金的收入来源
- 利息收入
- 债券利息收入
-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 存款利息收入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 投资收益
- 股票投资收益
- 债券投资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 基金投资收益
- 衍生工具收益
- 股利收益
- 其他收入
- 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
- 手续费返还
- ETF替代损益
- 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未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支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2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分配
- 封闭式基金分配方式 ,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 开放式基金分配,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 货币市场基金分配方式,红利再投资
八、不同类型基金利润分配的原则
8.1封闭式基金分配原则
- 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 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如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2开放式基金分配原则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8.3货币市场基金分配原则
- 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利润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
- 每周一周四进行分配时,则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
- 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日额度利润
- 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日额度利润
九、基金自身投资或活动产生的税收
9.1增值税
-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对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9.2印花税
9.3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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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8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一个月以内(含1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持股期限在1一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税率计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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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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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越久税负越低)
十、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基金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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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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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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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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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的差距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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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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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