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术语集合

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术语集合

国土空间:

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载体和场所,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

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总体规划:

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详细规划:

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专项规划:

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永久基本农田: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划定的需要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

城镇开发边界:

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

中心城区:

城市建设用地集中分布区及其相关控制区域,相关控制区域包括城市的新城、新区及各类开发区,组团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不包括外围独立发展、零星散布城镇建成区。

城镇功能控制区:

以中心城区为主体的、应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政单元,属于市县规划重点管控范围。城镇功能控制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分批次上报审批。

国土空间开发:

以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为主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

国土空间利用:

根据国土空间特点开展的长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动。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

主体功能区: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要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空间单元。

生态空间:

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要的功能空间。

农业空间:

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

城镇空间: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城市化地区:

以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农产品和生态产品。

农产品主产区:

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生态产品、服务产品和部分工业品。

重点生态功能区:

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地区,也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服务产品和工业品。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面积。

用水总量:

国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性约束指标。

林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林地数量。

基本草原面积: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农业生产,实施特殊保护的草地。

湿地面积:

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滩涂等。

自然岸线保有率:

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大陆自然海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重要河湖自然岸线保有率是指辖区内重要河湖自然岸线长度与总长度的比例。

耕地保有量:

规划期内必须保有的耕地数量。

国土开发强度:

建设用地总规模占行政区域陆域面积的比例,建设用地总规模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之和。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建制镇、村庄面积之和,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对应201、202、203中的建设用地。

“1/2/3小时”交通圈人口覆盖率:

以省级城市群为主要对象,其中,都市圈1小时通勤圈、城市群2小时商务圈以及主要城市3小时高铁圈的覆盖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

公路与铁路网密度:

每平方公里上的公路和铁路网中长度。

单位GDP使用建用地(用水)下降率:

与规划基期年相比,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用水)的降低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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