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和同事吐槽工作中的难点,一位同事情不自禁的来了句,老子真想删库走人!
不由想起去年年初时候,一家名为微盟的上海公司,因为一位运维人员一气之下删库的行为,导致了最后整个公司数亿元的损失。
那么是不是可以毫无顾忌的对公司做出这种事呢?当然不是,这不,近日链家公布,公司的前DBA恶意删除9TB数据一案二审宣判,DBA被判7年刑期!
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韩某,男,40岁(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库管理员。
2018年6月4日14时许,韩某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福道大厦三层的链家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利用其担任链家公司数据库管理员并掌握公司财务系统root权限的便利,登录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删除了财务数据及相关应用程序,致使公司财务系统无法登录。链家公司为恢复数据及重新构建财务系统共计花费人民币18万元。
完整事情经过如下:
案发后链家公司内部调查发现因有权限进入公司财务系统的只有技术保障部五个人,公司在内部进行了初步排查,收集了这五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其中四人主动上交了个人笔记本电脑及密码,但韩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密码,也对破坏的事情拒不承认,有重大嫌疑。
随后其代表公司来报案,被破坏的服务器存放着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财务数据,影响到公司人员的工资发放等,对公司整个运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后经警方调查发现,韩某2018年2月到公司负责财务系统维护,5月被调整至技术保障部,工作地点从朝阳区酒仙桥总部调整至海淀区上地福道大厦,韩某对组织调整有意见,觉得自己不受重视,调整之后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也有旷工现象。
同时警方经查看公司监控录像,韩某于2018年6月4日11点左右到福道大厦三层西侧自己的工作区域上班,当天18时左右离开公司。时间上正是符合数据被删时间。
但韩某始终不承认该行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韩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韩某不服上诉,理由是:
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其不是可以进入被害单位内网且有Yggdrasil主机名的唯一用户。证明其电脑中存在sherd及rm命令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在其电脑中检索到的关于Mac地址EA:36:33:43:78:88的记录与其无关,有可能是该MAC地址的设备访问其电脑留下的。被害单位刻意制造维修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损失,故其不认可被害人的损失数额。
随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2018年6月4日14时至15时期间,IP地址为10.33.35.160的终端用户远程以root身份登录链家公司服务器并通过执行rm、shred命令删除数据文件、擦除操作日志等,而该IP地址于6月4日14时17分被分配给MAC地址为EA-36-33-43-78-88、主机名为Yggdrasil的设备使用。该IP地址为链家公司福道大厦3楼交换机所覆盖网络区域,而韩某具有root权限且于案发当日在上述IP地址的网络覆盖区域内上班。
经司法鉴定确认,韩某电脑的主机名为Yggdrasil,与登录服务器执行删除、擦除命令的电脑主机名一致;韩某电脑的MAC地址虽不是EA-36-33-43-78-88,但其电脑中安装有用于更改MAC地址的软件WiFiSpoof,且在其电脑的相关文件中检索到多条与上述MAC地址相关的记录。综合案发后韩某的表现,以及对具有类似权限人员所用电脑的鉴定结论等情况,能够确定韩某实施了删除链家公司财务系统服务器程序数据的行为。
对于韩某所提监控录像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视频服务器和涉案四台服务器均未与标准时间校准,无法判断监控时间与服务器时间的时间差,无法以视频时间和服务器时间排除韩某作案的可能。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信韩某现在一定追悔莫及,以为凭着自己的小聪明和自己为是的小技术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错了事一定要付出代价!
对各位程序员来说,工作中肯定会碰到各种不如意,例如甲方的刁难、需求的不断更改,有情绪是必然的,但自己一定要控制好情绪,调整好心态,千万不要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你曾经有没有过删库跑路的念头呢?来投票看下多少人和自己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