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人人有责

今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

它是一部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他不仅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网络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还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是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网民人数全球第一,但是繁荣之下,也暴露出一些完全隐患和问题。

共享单车、外卖叫餐、招聘求职……各式各样的网站和手机应用App为人们生活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收集了大量的用户信息。它们的信息保护政策透明度如何,网民们或许对此并不知情。然而,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我们所在的网络环境漏洞百出:刚拿到新房的钥匙,装修公司便电话不断;刚购买了新车,保险公司的短信一条接一条……

在形式如此严峻的网络环境下,一把能够震慑全网,遏制网络危害的“利剑”亟待出现。由此,《网络安全法》应运而生。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我们大家在网络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更保障了我们在网络中所保有的权利。规范了网民们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行为。明确了网络执法部门的职责,使得网络世界也能有法可依。

带给我们的影响

网络安全法新增了对未成年*益保护的规定。未成年人是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身心发展还不完全,相对成年人而言,他们更容易受到网络违法违规内容的影响和侵害。近年来,一些涉黄、涉赌、涉毒的网络信息有重新抬头之势,这对网络安全环境,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出了严峻考验。网络安全法中特别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专款第十三条,从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到依法严惩危害未成年*益的行为,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可见,网络安全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互联网内容上的延伸,这对建设网络安全和健康网络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该法新增了第四十六条,明确了任何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销售违禁管制物品等行为。这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让青少年放心上网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用户知情权。互联网发展的未来是以用户意愿为基础的“意愿经济”模式,用户对数据的控制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是建立在用户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时,有“及时告知用户”的法定义务。这条修改是针对近年来国内外多发的“漏洞门”和“黑客门”事件做出的总结,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在网络权益上的发展和进化。尽管网络漏洞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但用户有权在第一时间知晓漏洞的存在,网站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用户进行告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尽量避免用户损失的扩大,减少因网络漏洞和黑客攻击可能带来的损害。同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也做出了相应修改,在强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基础上,新增了对“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

《网络安全法》让我们大多数人在上网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规范有了明确的依据,而我们自己则更要严以律己,为了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大环境而努力。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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