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引导基础研究区域布局,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办法》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同时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韩凤芹表示,长期以来,*财政主要负责支持基础前沿领域,而地方财政大部分聚焦在试验与发展领域,“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以来,地方科技支出快速增长,*和地方如何形成创新合力,是一个很大的命题。”
根据规定,引导资金主要提供四个方面支持:
*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办法》还规定,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引导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地方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及财力状况(占比4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以及地方财力状况;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支持*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等。
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转自创头条,原文链接:http://www.ctoutiao.com/2366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