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认个人信息的保护,就像一堵‘防火墙’一样保护着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5月6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学博士后、*师范大学副校长范世乾对记者说。

近年来,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常会遇到以下情况:例如买房时留下电话号码,此后就不断接到房产中介的推销电话;会不时接到某公司询问是否需要装修……各类网络电信骚扰、诈骗,让人防不胜防,甚至有时会因为信息泄漏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2016年,山东临沂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徐玉玉伤心欲绝,最终心脏骤停离世。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中植入木马病毒,获取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了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悲剧的发生,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范世乾介绍,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例如,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唐某侵犯原告姚某名誉权案中,被告在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信息,内容出现“勾引”“坐台”“垃圾”等具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的文字,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并将原告姓名、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资料在公开的网络上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产生了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这一案件只是侵害个人信息案件的一个例子,现实中这种情况还有很多。

“《*民法总则》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我相信,随着我们对个人信息价值认知的提高,上述不适当的现象会越来越少,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文明。”范世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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