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将SELV系统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以及在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路中的接地故障时,电压不能超过ELV的电气系统”。 [1]一般认为,缩写:SELV代表安装标准(例如BS 7671)中定义的分离的特低电压(与地分开),尽管BS EN 60335将其称为安全特低电压。
SELV电路必须具有:
SELV和PELV以外的所有电路(即所有可能携带较高电压的电路)的电气保护 - 分离(即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保护屏蔽)
与其他SELV系统(从PELV系统和地球(地面)
SELV电路的安全性由
超低电压意外接触较高电压的风险较低,缺乏通过地球(地面)的返回路径,电流可能会在与人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
SELV电路的设计通常包括一个隔离变压器,保证导体和电气绝缘层之间的最小距离。SELV电路的电连接器应该设计成不与通常用于非SELV电路的连接器配对。
典型的SELV电路示例:装饰性户外照明,III类电池充电器,由II类电源供电。现代无绳手工工具被认为是SELV设备。
IEC 61140将PELV系统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并且在单一故障条件下,除其他电路中的接地故障之外,电压不能超过ELV的电气系统”。
PELV电路只需要与SELV和PELV以外的所有电路(即所有可能携带更高电压的电路)进行保护隔离,但可能与其他PELV系统和地(地)连接。
与SELV电路相反,PELV电路可以具有保护性接地(地)连接。正如SELV一样,PELV电路需要一种设计,以确保意外接触较高电压的低风险。对于变压器而言,这可能意味着初级绕组和次级绕组必须通过额外的绝缘屏障或带有保护性接地连接的导电屏蔽层分开。
PELV电路的典型例子是带有I类电源的计算机。
#(Ⅰ)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措施,除本规范第 5.1 节和第5.2 节规定的防护措施外,亦可采用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作为防护措施。
5.3.2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设备从高于 50V 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措施。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CB16895 系列标准中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3.3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标准,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降低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
5.3.4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相互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
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基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用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用电压的回路可包含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 SELV 系统和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集中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 系统的回路带电部分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导体相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下列部分连接: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分;
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 电气设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连接时,应采取保证这种连接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措施。
3 SELV 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可能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5.3.8 SELV 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 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4208规定的 IP××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 500V、时间为 1min 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5.3.9 当 S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除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 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 5.3.8 条的措施。当建筑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 系统的接地配置和外露可导电部分已用保护导体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 设备在干燥场所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分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6V。
5.3.11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1 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