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基金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增至七类

11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并提出将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基础上,《管理办法》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其中附属服务包括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虽然投资顾问和基金募集也可以委托服务机构完成,但是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办法》重点规范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必须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相关高管还得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如要开展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缴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三项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将通过搭建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打造基金行业大数据监管体系。

根据《办法》规定,相关机构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才能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不过,登记不能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登记之后,若连续6个月没有展业,将被注销登记。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制度安排。重点规范了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的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制度设计,由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份额登记业务登记的服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监督机构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实施监督,从而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办法》突出服务业务独立性,防范利益冲突。由于托管业务与服务业务需要互相校验,《办法》特别强调服务业务与托管业务的隔离,明确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随着自主发行模式越来越多,更多的基金管理人为降低营运成本使用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办法》跟踪规范了发展新趋势,规定了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底线要求,特别强调加强管理人的准入工作、强化账户管理职责以及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等。对于电子合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

自律管理方面,《办法》还规定了自律规则并针对严重违规等情况,引入退出机制,还明确了信息报送、变更登记义务。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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